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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12月27日消息,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優化披露內容,增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證監會擬修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修訂,落實強監管防風險要求,對客戶供應商、公司治理、募集資金使用等重點信息強化披露要求;優化定期報告結構內容,減少冗余信息、突出重點內容;補充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豁免與暫緩相關規定;結合最新法律法規和監管實踐,對部分內容作調整完善;與新修訂的《公司法》相銜接,調整監事、監事會相關職責,調整股東大會等相關表述。
增加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相關條款
2007年1月,證監會發布《信披辦法》,以部門規章形式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進行了規范。2021年3月,為落實新《證券法》要求,解決實踐中部分上市公司濫用自愿披露“蹭熱點”、董監高在定期報告中發表異議聲明等問題,證監會對《信披辦法》進行了修訂。近年來,各方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監管也面臨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本次擬對相關規則內容進行優化完善,進一步提升規則的科學性、系統性。
《信披辦法》修訂內容方面,將近年來信息披露監管方面一些新的實踐經驗納入《信披辦法》。
一是風險揭示。明確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上市時未盈利且上市后也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二是行業經營信息。明確上市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的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針對性披露技術、產業、業態、模式等能夠反映行業競爭力的信息,便于投資者合理決策。
三是非交易時間發布信息。明確在非交易時段,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對外發布重大信息,但應當在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
四是增加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相關條款。滬深北交易所已出臺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自律監管指引,為健全可持續信息披露制度,擬在本辦法中增加相關條款;結合監管實際,明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可暫緩或豁免披露,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規定。
強化對部分重點事項的監管?
《信披辦法》修訂強化對部分重點事項的監管。
一是增加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為的監管要求。實踐中一些上市公司將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審閱外包給外部機構,存在一定的保密風險。擬完善相關監管要求,明確除監管允許的情形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機構代為編制或審閱信息披露文件。
二是優化重大事項披露時點。《信披辦法》規定了重大事項披露時點,包括了“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同時還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知悉”的表述。因此,將《信披辦法》該條完善為“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
三是完善承諾對象范圍。實踐中涉及公開承諾的事項包括增減持、收購、并購重組、破產重整等,承諾主體范圍不僅局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包括關聯方、收購人、資產交易對方、破產重整投資人等,《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承諾》也明確了上述范圍,擬在《信披辦法》中予以補充規定。
此外,結合法律最新要求作適應性調整。一是根據新《公司法》,調整涉及監事、監事會相關表述,將監事會相關職責履行主體調整為審計委員會;將股東大會調整為股東會。二是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部門規章可以設定的處罰金額上限由三萬元調整至十萬元,《信披辦法》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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