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了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預防和遏制外匯違法違規活動,維護外匯市場秩序,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展業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銀行外匯風險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見附件),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適用《展業辦法》模式進行外匯展業的銀行,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建立健全外匯風險交易信息監測系統,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銀行外匯風險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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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