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保障論壇暨《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24》發布式
12月26日金融一線消息,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保障論壇暨《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24》發布式在北京召開。合肥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江玉榮出席并參加學界研討“企業年金發展20周年與改革路徑”。
江玉榮指出,企業年金于2004年開始建立,到2012年、2013年時人數才慢慢多起來,法律糾紛也多起來。從2013年到2022年,關于企業年金的法律糾紛逐年上升,一共有五六千件,經濟發達地區的案件是比較多一點,在籌集階段和投資運營管理階段的糾紛發生的反而不是很多。
江玉榮表示,企業年金待遇給付的問題,比如說權益結構、給付條件、領取方式,實際上跟我國的財稅制度和金融相關的制度有密切聯系。
一是待遇權利的主要內容,包括期待權、請求權和支配權。
二是權益結構,企業年金支付的流程圖和職業年金的支付涉及到各個主體,所以它的權益結構法律上又沒有明確,相關的合同中又規定得比較潦草,所以權益結構實際上是不清的。存在四個問題:權利體系不明確;給付主體責任模糊;取款觸發的條件非常嚴格;取款方式比較單一,難以抵御長壽風險。
與資本市場銜接不完善,比如二、三支柱沒有打通,取了錢以后有沒有好的投資渠道?完善的時候要考慮這些條件,以受益人為中心構建權利體系。
第三,因為企業年金大部分是以信托的方式投資,就是以信義為中心來構建權責體系,然后待遇給付上要取得適量平衡。可以適量地考慮人生面臨不同的風險,有條件的可以提前支取。另外是與生命周期相匹配,重新設計企業年金的發放方式,或者設計終身發放的產品,讓終身都有年金拿。
第五是完善稅收的政策,可以借鑒美國或者英國相關的模式,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投資策略。
以下為江玉榮發言實錄:
各位領導、各位嘉賓,大家下午好!我是來自安徽合肥大學的江玉榮,今天非常榮幸有這個機會來這里發言,我從2011年讀博一的時候開始就買養老金報告這本書來研讀,歷經近14年,從研讀者到作者的跨越,所以今天特別感謝房老師能安排我做這個發言。我今天帶來的主題是“二、三支柱待遇給付保障制度完善研究”。報告分四部分內容:一是問題的提出;二是關于養老金年金管理周期中待遇給付相關的基本問題;三是存在的問題;四是完善路徑。
因我學的是經濟法專業,我從制度構建角度看待這個問題。企業年金于2004年開始建立,到2012年、2013年時人數才慢慢多起來,法律糾紛也多起來。我做了一個梳理,從2013年到2022年關于企業年金的法律糾紛逐年上升,一共有五六千件,經濟發達地區的案件是比較多一點,這個邏輯也比較清晰。第三個是業務領域的劃分,比如金融行業、制造業可能相對比較多一點。
涉及到的問題是關于待遇,企業年金在籌集階段和投資運營管理階段的糾紛發生的反而不是很多。我問了一下我周圍的親朋好友和同學,大部分人對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沒有概念,別說高校老師,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交了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是什么他們都不了解。所以這時候糾紛沒有,只有到待遇發放階段的時候糾紛才呈現。做了這么多案件我發現以下幾個問題,第一,企業年金的性質到底是什么,首先它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婚姻發生破裂的時候它是否發生分割?怎么分割?還有企業年金企業繳費的部分什么時候歸集?這時候約定不清,上午鄭老師說了,企業年金有沒有再分配的性質還是薪酬的延遲發放,這個問題實際上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的。年金是為養老預備的專門的資金,它的領取條件是非常苛刻的。終身積累、專款專用,但是人生從30歲開始購買年金,到60歲退休,30年如果發生天災人禍了,這個錢能不能領取出來?目前看還沒有,這個出現了矛盾,怎么平衡、怎么解決?第三個是年金待遇給付過程中權責劃分,因為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投資運營涉及的機構、人員非常多,比如說我們在這里有三個案例,第一個案例就是涉及到單位不發退休證,員工就不能獲取企業年金。單位發退休證是不是法定義務?企業年金的領取為什么要設置以退休證為必要條件?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我們在立法中還沒有明確。第二個案件主要是關于企業年金改制過程中,前后中人、老人、新人之間的問題。第三個案例是關于婚姻中企業年金是個人資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的問題。企業年金的領取年限的問題,目前還沒有案例涉及到這個問題,但是我覺得這是一個隱患,比如以職業年金為例,今年10月份養老金完全并軌了以后,理論上退休的人員最長時間不超過15年,75歲或者更長延遲退休以后,比如78歲,退休以后職業年金不再發放了,養老金從理論上會出現斷崖式的下降,比如一個月少2000、3000元,甚至更多,相關的退休人員能不能支撐他的養老生活?從心理上能不能接受?這都是為未來社會穩定帶來隱患。
我查了一下相關企業年金的制度回顧,發現關于待遇相關的制度,比如說企業年金管理辦法是2016年修改的,一共是七章32條,只有兩條是關于待遇的問題,包括職業年金。
企業年金方案或者職業年金方案,或者單位跟個人約定的企業年金的合同,這個合同里面有關于待遇的內容,但是我查了一下好多企業年金的方案,以及地方的職業年金的方案。
關于學界的研究話題,我也上網查了一下,寫作的過程中查了一下,我搜“企業年金待遇”,搜了一下文章非常有限,關注這個話題的人其實也不是很多。這個話題展開了自己的研究,第一個話題是這個待遇的權利內容到底有哪些,很多人都認為企業年金待遇給付的問題,比如說權益結構、給付條件、領取方式,實際上跟我們國家的財稅制度和金融相關的制度有密切聯系。我把它概括成三部分:一是待遇權利的主要內容,包括期待權、請求權和支配權。待遇的期待權因為企業年金建立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從30歲到60歲甚至更年輕,跨越30年甚至40年的時間,對年金權利人的年金期待權包括一系列財產權利,受到了侵害怎么辦?由此產生救濟性的權利等,請求權也是類似的。二是權益結構,企業年金支付的流程圖和職業年金的支付涉及到各個主體,所以它的權益結構法律上又沒有明確,相關的合同中又規定得比較潦草,所以權益結構實際上是不清的。給付過程中的設定,包括給付的方式、給付的觸發條件、給付的流程等,我們進行了現狀分析,因為職業年金的給付剛剛開始,企業年金的支付,主要是企業年金的支付已經支付了若干年。2012年大部分人選擇的是一次性領取,到2023年,99%的人選擇分期支付,每個月支付。什么導致了這個變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稅收政策的變化。
它存在哪些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權利體系不明確,到底有哪些權利?資金保障的權利、救濟的權利,還有等等一系列的權利,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等等。二是給付主體責任模糊;三是取款觸發的條件非常地嚴格,包括退休、死亡和出國,其他就沒有了。最重要的就是如果你在退休前發生了天災人禍,比如生了重病,是沒有辦法取出來的。
第四個是取款方式比較單一,難以抵御長壽風險,就是139個月,發完139個月有余額再發一點就全部發完了。剩下的比如你75歲以后,就沒有職業年金或者企業年金了。稅收政策是不完全的,我們現在采用企業年金采用的是EET模式,企業年金現在征不征稅,我問了一下我們安徽省的人社部門,目前是不征稅的,但是退休的時候是交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的這種調節機制是不完善的。美國和其他國家有懲罰性措施,如果你早取或者是延遲取,這個懲罰性措施我們國家沒有。
另外,大家討論比較多的問題是與資本市場銜接不完善,比如二、三支柱沒有打通,取了錢以后有沒有好的投資渠道?完善的時候要考慮這些條件,以受益人為中心構建權利體系。第三個因為企業年金大部分是以信托的方式投資,就是以信義為中心來構建權責體系,然后待遇給付上要取得適量平衡,我的想法是適量地考慮人生面臨不同的風險,有條件的可以提前支取。另外是與生命周期相匹配,重新設計企業年金的發放方式,或者設計終身發放的產品,讓終身都有年金拿。第五是完善稅收的政策,可以借鑒美國或者英國相關的模式,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投資策略。人類社會有些變化的東西,也有不變的東西,他要面臨各種風險,尤其是生老病死的風險,從人自發的、自我的悲憫、自救、團體互救,到工業化時代的工業社會的風險分擔,未來的社會到底是什么樣的,面臨這樣的風險到底用什么樣方式分擔我們不知道,有人提出來叫全民基本收入,不知道什么時候能看到。不管怎么樣,我想人類會邁著更高水平的保障。
在此祝大家都能活到150歲,延長的不是壽命,延長的是青春,大家都能青春活到150歲。謝謝大家!
有話要說...